一、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pg电子赏金女王试玩实际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以政治建设为统领,全面加强党的建设,贯彻党的方针政策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;引导和监督学校依法办学、规范办学、诚信办学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、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。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。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第四条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。
(一)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、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、执行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。
(二)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。
(三)学校党委工作计划、纪委工作计划,党委工作报告、纪委工作报告等。
(四)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(党员代表大会)和党代表会议,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、提出意见。
(五)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,通过学校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、副书记;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。
(六)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。
(七)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,基层党组织建设(包括党的基层组织设置,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免等),党员队伍建设(包括发展党员,党员教育管理等)等的重要事项。
(八)师生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、宣传思想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统一战线工作、民族宗教工作、师德师风建设等的重要事项。
(九)党的纪律检查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(十)加强对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,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。
(十一)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、辅导员选聘等的重要事项。
(十二)研究决定学校党内表彰和报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、个人等荣誉或表彰人选。
(十三)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事项。
(十四)学校党费开支与管理事项。
(十五)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五条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,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、把牢正确办学方向、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、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,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或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。
(一)教师队伍建设、学生培养、学科建设、校园建设等学校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,重要改革措施,重要规章制度。
(二)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。
(三)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选任方案。
(四)教职工薪酬体系、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、奖励、惩处和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。
(五)需要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。
三、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第六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。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第七条 党委会议出席成员为校党委成员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;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。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,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。
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办主任可以列席党委会议,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,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。
第八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提出,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、由党政办汇总后,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。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,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。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,党委书记、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,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。
第九条 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,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。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咨询,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。
第十条 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,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到学校党政办公室,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
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,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。
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党委书记、校长应当最后表态。
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,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,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;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,应当逐人表决。
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,党委书记、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,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,听取意见,回答问询。
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。
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四、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。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汇报。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,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。
学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、评估和反馈机制,确保决策落实。
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,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;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;需要复议的,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五、附则
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,主要包括: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做好会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,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,归档会议材料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,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福建师范大学pg电子赏金女王试玩党委会议议事规则》(闽科委〔2018〕33号)同时废止。